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资料图)
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职工的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均实
施了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林希胜 胡学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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