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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典型案例】
赵某,某县副县长,与商人李某经济往来甚密。同时,赵某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孙某谋取利益。
2019年1月,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赵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2%,一年后一次性收回本息。2020年1月,李某因经营公司濒临破产无法还款,赵某为收回本息,表示可以帮李某联系向他人借款,用于偿还其对赵某的债务,李某同意。赵某遂将上述情况告诉孙某,孙某为感谢赵某之前对其的关照,表示愿意借款给李某。后经赵某居间介绍,孙某打款124万元给李某,李某出具借条给孙某,约定一年后还款。李某得款次日,即归还赵某本息124万元。2021年1月,李某因破产无法按期归还孙某借款,孙某告知赵某,赵某遂要求孙某免除李某债务,孙某当即同意并请求赵某为其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赵某同意。2021年5月,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直至赵某案发,孙某一直未向李某讨要债务。
【分歧意见】
本案中,赵某为转移自己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指使孙某向李某出借款项,后要求孙某免除李某还款义务,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和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行为。赵某只是帮李某介绍借款,而不是直接收受孙某的钱款,不具有索要贿赂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孙某借款给李某,没有向赵某行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孙某最终免除的是李某的债务,而不是赵某本人的债务,赵某亦没有还款义务。因此,不能将孙某和李某之间的借贷行为认定为孙某向赵某的行贿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明知李某无法还款,为转移债权风险,指使自己曾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的孙某借款给李某,李某将借款全部用于归还赵某本金及利息。后李某无法还款,赵某要求孙某免除李某债务,孙某基于赵某的职权影响而同意,并最终免除了李某债务。此款名为孙某和李某之间的借贷,实为赵某和孙某权钱交易的对价,是孙某为感谢赵某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的贿赂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