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周刊 收录于合集 #编读往来 3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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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深有体会:当前,我国数字经济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增长势头强劲、创新需求旺盛,创新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众所周知,互联网产业和数字科技的飞速变革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新的困境。
近年来,数字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当竞争的行为,数据杀熟、流量劫持、刷单炒信、歧视性访问、平台二选一等现象时有出现。一方面,数字背景下的商业模式创新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更为多样,权利边界不断扩张,权益冲突日益增加,例如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短视频版权和性质之分,区块链等新技术的专利性问题。另一方面,数据和流量成为生产要素,导致市场竞争更为活跃,竞争行为的样态不断翻新。
我们一方面希望市场主体能够钻于创新,“修炼”出造福社会、惠及人民的更优秀产品、更优质服务;另一方面也担忧一些巨头公司实力越做越强后逐渐在信息管理和平台运营方面形成垄断,影响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及有效性,出现“赢者通吃”局面,严重限制市场活力,影响消费者权益。
遵守与发展规则的同时,创新的融入也至关重要。从数字经济的创新层面而言,其与知识产权保护、竞争行为规制的发展密不可分。
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为平台经济发展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对此,很多专家积极呼吁,完善反垄断立法、增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落地细则,刻不容缓。
《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34期推出《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保护》专题报道,回应各方关切,详解“在当前制度规则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传播内容产物加工等新事物能否以及应当如何给予保护?”“如何建立新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以适应新的保护需求?”“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中,什么是不正当竞争?”等诸多问题。
我们提出:种种花样迭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裁判中逐渐明晰着界限,新兴领域市场规则逐渐成型。提出:应注重保护投资创新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从规制市场失灵的目标出发,谨慎、有限地扩张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在如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应当对市场份额的认定方法进行变通,重点考察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将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数据、算法等技术力量纳入考量范围。提出:在判断涉数字经济下竞争行为正当性边界时,并不是说一方权益受损,另一方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只要竞争手段合法合理,通过模仿来进入新的市场竞争领域,或者通过技术手段来提升产品功能,同样具有正当性。
最后,我们想说,人们常规概念里,“先发展后规范、先宽容后严厉和先混乱后有序”是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规律。但无论如何,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制度先行、法律先行、规则先行,并进一步引领规范和带动实践。
如果您对新兴事物、技术的司法保护问题感兴趣,不妨翻看我们这一期的专题报道,或许能从不一样的角度获得灵感启发。
文/本社记者 李天琪
原标题:《如何在产权保护与激活市场活力间寻求最佳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