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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
8月1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一起备案审查工作案例,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中“私拆承重墙处罚标准”等多个问题进行审查,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立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制度以来发布的第2起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审查认为,地方的处罚规定明显较轻,地方性法规应当严格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不应放松管控,不应降低处罚幅度。(8月24日《南方都市报》)
全国人大为何会关注“私拆承重墙案例”?这是因为在近期的两起“私拆承重墙”案例的处罚中,一些地方执行的不是“国家处罚标准”而是“地方处罚标准”。全国人大指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省份在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罚为“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很显然,“国家标准”规定的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一些“地方标准”却变成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虽然只是几个字的不同,可是震慑的效果就不一样了。又何况一些地方在处罚的时候,还很可能因为有人“找了关系”而“就低不就高”,那也就意味着“花一万元就可以购买拆除承重墙的权力”。如此挠痒痒式样的罚款,也就助长了某些人“花钱买拆除承重墙”的侥幸心理。实际上,尤其在居民装修房屋的时候,拆除承重墙的情况十分普遍,你能说没有人是因为“罚款太轻”而不在乎,而“先斩后奏”的?
今年以来,私拆承重墙引发的安全隐患事件频发,严重影响公共安全。4月底,“黑龙江哈尔滨一居民楼装修拆承重墙导致200多户居民紧急疏散事件”冲上热搜,后公安机关对4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几乎同时段,“广州白云区岭南新世界一业主私拆承重墙事件”也引发广泛关注,有新世界业主称,同楼业主私自打拆承重墙,导致房屋出现墙体裂纹、地板下沉等问题。
地方确实有立法的权力,但是需要明白的是,“地方标准”“地方规定”必须在“国家标准”“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制定细则,而不是将“国家标准”“国家规定”搁置一边,自己再“另起炉灶”。所有的“地方标准”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所有的“地方规定”都不能无视“国家规定”。地方可以细化管理规定、处罚规定,却不可“想怎么来就怎么来”。
既然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对装修私拆承重墙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就不容“地方标准”降低处罚的标准。私拆承重墙处罚标准,岂能“各自为政”?有些“地方规定”是该清理了。